中国民生新闻网讯为加大对涉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4月30日上午,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4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进行了远程集中宣判,彭某某、周某、彭某、康某、齐某等5名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至四千元不等。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某某先后两次在其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某租住屋内,容留李某某等人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在其经营的交通设施场所,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多次在其位于湘潭县茶恩寺镇的家中一楼左侧房间内以及其湘CBGXXX号牌的白色小车上,容留欧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0年3、4月期间,被告人康某两次在其湘CA25XX号牌的小车上,容留欧某某、彭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多次容留楚某某等人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旅社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湘潭县法院此次开展集中宣判,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同时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了毒品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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