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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十万元执行案神速执结,申请执行人送锦旗表示感谢

华夏时讯 2021-05-13

中国民生新闻网讯(周 勋)4月27日上午10时,申请执行人张某宏将一面写有依法办案,执行神速,排忧解难,真诚为民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湘潭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金煜手中,对李法官快速执结一标的50余万元的案件表达由衷的感谢。

近五十万元执行案神速执结,申请执行人送锦旗表示感谢 申请的经过是这样的:申请执行人张某宏与被执行人袁某华于2010年3月15日合作创办湘潭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和湘潭某水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宏。2014年12月22日,原告张某宏与被告袁某华签订了一份《退股协议》,约定张某宏将其在合作社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袁某华,袁某华应支付给张某宏的转让款总额为550 000元。2017年7月,张某宏在河口镇找到袁某华,当面向袁某华催要涉案转让款。未果,张某宏将袁某华及妻郭某起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告的财产在498 9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冻结郭某银行存款284426.15元。
2020年9月28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袁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宏支付合伙份额转让款340 8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95334.74元。后期违约金以实际拖欠的转让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转让款清偿之日止);二、袁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宏支付保全申请费2636元;三、驳回张某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宏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局副局长李金煜承办,被执行人袁某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2021年4月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承办人前往湘潭县拆迁办询问、核实、调取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事宜,得知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9月26日领取了征拆款587679元。4月20日,李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协商还款事宜,并询问被执行人的还款意向及征拆款的支配明细,被执行人以自身经济紧张、拆迁款全部分批支付业主欠款为由,表示不能一次性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需分期支付,没有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承办人法官鉴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没有和解的可能,便向局领导及分管院领导报告后,依法决定对执行人袁某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湘潭县中医医院进行例行体检过程中,李法官隐约感觉到被执行人害怕被司法拘留,并继续做袁某华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带来的法律后果。经被执行人与家人商量后,袁某华承诺愿意将财产保全中已冻结郭某银行存款284426.15元在本院划拨后,用以抵偿本案执行款,剩余178760元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当前正值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际,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趁着教育整顿的东风,认真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举措,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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